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52号 原告:褚昌权,男。 委托代理人:徐晓梅。 被告: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公司经理。 被告:马海,男。 被告:王小玲,女。 原告褚昌权与被告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林制衣公司)、马海、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褚昌权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及马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昌权诉称:昕林制衣公司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50万元,由当涂县永兴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责任;马海、王小玲也向其出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月15日,其与昕林制衣公司、当涂县永兴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16日、借款月利率为30‰、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同日,褚昌权交付借款150万元。借款后,被告及当涂县永兴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给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5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3080.33元(以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故诉请判令1.昕林制衣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3080.33元、律师费9500元,合计142580.33元,2.马海、王小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褚昌权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马海、王小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昕林制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事项,马海与王小玲系夫妻关系。二、《借款担保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委托汇款证明、借款借据、银行业务回单、发放贷款账户说明及尚欠借款本息计算单各一份,证明昕林制衣公司向其借款150万元,马海、王小玲承诺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截至2015年5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3080.33元(其中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4月18日以本金62万元、月利率20‰计,即41747元;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8日以本金10万元、月利率20‰计,即1333.33元,扣除期间已给付的利息1万元)。三、其与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各一张,证明其因诉讼支出律师费9500元,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该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马海辩称:对褚昌权诉称的借款经过没有异议。截至今年春节,尚欠借款本金62万元,并付清了之前的借款利息;今年4月18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2万元,又支付了1万元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其作为王小玲的丈夫,不能让王小玲归还借款,其愿意承担全部债务。 马海未提交证据,对褚昌权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希望不支付律师费。 王小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