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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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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6号 原告: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男。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胡某弟弟)。 委托代理人:华小某(系华某与胡某之子)。 原告胡某与被告华某离婚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6号

原告: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男。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胡某弟弟)。

委托代理人:华小某(系华某与胡某之子)。

原告胡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委托代理人黎某、华小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诉称:其与华某于1976年12月10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子女华大某、华某某、华小某,均已成年。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其信佛以后,双方感情急剧恶化;华某多疑,不仅干涉其信仰,还无端怀疑其生活作风有问题,为此,华某屡次与其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双方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已有二年余,期间双方还时有冲突,儿子华小某曾打电话让其与华某离婚。其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华某离婚,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当涂县江心乡新锦村大闸片自然村62号房屋一栋(上下各两间、伙房三间),家庭承包地其要求分得2.6亩。

胡某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二、当涂县江心乡新锦村民委员会与当涂县江心乡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与华某系夫妻关系。

华某书面答辩及代理人答辩如下:一、华某不同意与胡某离婚;二、胡某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其两次住院期间,胡某均未予照顾;三、胡某对生病卧床的婆妈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子女的义务;四、家中无人虐待胡某,胡某一直是家中的主角,华某处处谦让胡某,华某自2007年因患糖尿病住院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胡某开始嫌弃华某无能,不能挣钱,无理取闹,找借口与华某争吵,华某一再忍让,胡某却变本加厉,打砸家中物品;胡某自2012年9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开始长期在外居住,并与一男子频繁联系;五、胡某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华某父亲在世时所建,该房屋不仅是胡某与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该房屋的大部分建材由华某姑妈提供;六、亲属不赞成胡某与华某离婚,胡某离婚后失去劳动能力很难独立生活,对胡某目前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并不干涉。

华某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其与华某于1976年1月9日登记结婚。

经审理查明:胡某、华某于1976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华大某、华某某、儿子华小某,现均已成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有争执;2012年9月,胡某与华某分居生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