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原告:程求文,男。 委托代理人:苏义芳(系程求文妻子),女。 被告:章雷,男。 原告程求文与被告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求文委托代理人苏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求文诉称:其与章雷同是当涂县江心乡彭太村村民。2013年8月9日,章雷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欲向其借款50000元,其向他人借款50000元出借给章雷,章雷出具借条一张交其收执,约定借款月利率1%。借款后,章雷一直未归还借款,也找不到章雷,故诉请判令章雷归还借款50000元,按月利率1%给付自2013年8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章雷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放弃利息请求。 程求文就其诉请提交借条一张,证明章雷于2013年8月9日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 章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查证,程求文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可据此确认章雷向程求文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的事实。 本院认为:主张债务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程求文已提交借条证明与章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程求文已完成举证责任,章雷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确认程求文与章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章雷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程求文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程求文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程求文已预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