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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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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邦神与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吴国庆、陈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王邦神,男。 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庆,男。 被告:陈宜兰,女。 被告: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宜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王邦神,男。

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庆,男。

被告:陈宜兰,女。

被告: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宜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邦神与被告当涂县佳丽人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丽人时装公司)、吴国庆、陈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邦神委托代理人丁方昕,被告吴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丽人时装公司、陈宜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邦神诉称:2014年8月7日,佳丽人时装公司向其借款50万元,吴国庆、陈宜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吴国庆、陈宜兰与其约定如果佳丽人时装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其有权行使吴国庆、陈宜兰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河南西苑南路132号房屋的出租权并收取租金。借款后,仅归还25万元,尚欠25万元,吴国庆、陈宜兰承诺2015年4月20日还清借款,但至今并未归还尚欠借款。吴国庆、陈宜兰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对佳丽人时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其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5500元(以本金25万元、月利率2.2%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7500元(根据合同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律师费10000元,合计27.3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有权行使吴国庆、陈宜兰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河南西苑南路132号房屋的出租权并收取租金。

王邦神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二、吴国庆、陈宜兰结婚证复印件,佳丽人时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各被告的身份事项;三、借款合同、承诺书一份、证明佳丽人时装公司向其借款50万元,吴国庆、陈宜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吴国庆、陈宜兰承诺2015年4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吴国庆、陈宜兰与其约定如未按期还款,则其有权代为出租、转让当涂县姑孰镇河南西苑南路132号房屋并收取租金、优先受偿转让款;五、律师费票据两张,根据安徽省律师费收费标准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取律师费4000元,超过10万元在50万元以内的按照标的额4%计收律师费,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佳丽人时装公司、陈宜兰未作答辩。

吴国庆辩称:对王邦神所陈述的借款、还款事实均无异议,王邦神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过高,双方协议其收回租金后偿还王邦神借款。

佳丽人时装公司、吴国庆、陈宜兰均未提交证据,吴国庆对王邦神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