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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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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6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安徽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安徽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6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安徽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安徽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毛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2009年5月,其与刘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8月30日生育女儿刘小某,2012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前双方感情尚可。自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吵闹,无法沟通和解;刘某某有赌博不良嗜好,多次殴打其;自2012年年底双方分居。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刘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刘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

刘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争吵及李某某提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均系李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李某某于2014年在安庆的某家医院流产;李某某于2012年底离开,之后又有二、三次回到其住处停留几天,2014年夏天,李某某与父母一起回到当涂,李某某每次回来都表示要好好过日子,未提及离婚;其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殴打过李某某。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确认下列事实:李某某、刘某某于2009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8月30日生育女儿刘小某,2012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前双方感情尚可,自登记结婚后双方常有争吵,李某某曾于2012年离开;刘小某一直生活在当涂,由刘某某父母照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刘某某均认为登记结婚前双方的感情尚可,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虽常有争吵,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能够相互忠诚、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共同抚育子女,故对李某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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