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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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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54号 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甲考虑到李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54号

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甲考虑到李某乙、李某丙的实际给付能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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