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樊树好,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程广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本院在原告樊树好诉被告程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树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樊树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剑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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