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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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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春与杨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75号 原告:陈长春,男。 委托代理人:唐荣明。 被告:杨高飞,男。 原告陈长春与被告杨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75号

原告:陈长春,男。

委托代理人:唐荣明。

被告:杨高飞,男。

原告陈长春与被告杨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高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长春诉称:2013年其从老家濉溪县来到当涂县,经朋友介绍与杨高飞相识,杨高飞为其介绍业务收取报酬。2014年3月,杨高飞以在南京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三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均为4万元,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借款12万元的欠条交其收执;约2014年4月20日起又四次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其中第一次向其借款5万元,后又称归还信用卡,第二次向其借款4万元、第三次向其借款6万元、第四次向其借款3万元,共计18万元,2014年5月17日,双方对账,杨高飞出具借款18万元的欠条交其收执。故诉请判令杨高飞立即归还其借款30万元。

陈长春就其诉请提交2014年4月10日欠条一张、2014年5月17日欠条一张,证明杨高飞共向其借款30万元。

杨高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查证,陈长春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据此确认杨高飞欠陈长春30万元。

本院认为:主张债务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陈长春为证明其与杨高飞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两张欠条,并对债权债务的形成作了祥细陈述,因此,陈长春已完成举证责任,杨高飞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确认陈长春与杨高飞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高飞应当根据欠条及时给付欠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陈长春欠款30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