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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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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聪与当涂县好迪乐音乐茶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33号 原告:陈聪聪,男。 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好迪乐音乐茶楼。 负责人:戴富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33号

原告:陈聪聪,男。

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好迪乐音乐茶楼。

负责人:戴富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聪与被告当涂县好迪乐音乐茶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聪聪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聪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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