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92号 原告:衡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告:邢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衡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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