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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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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永春、陶世宏与章雷、陈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90号 原告:邰永春,男。 原告:陶世宏,男。 上述两原告共同代理人:徐茂荣 被告:章雷,男。 被告:陈兴燕,女。 原告邰永春、陶世宏与被告章雷、陈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90号

原告:邰永春,男。

原告:陶世宏,男。

上述两原告共同代理人:徐茂荣

被告:章雷,男。

被告:陈兴燕,女。

原告邰永春、陶世宏与被告章雷、陈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永春、陶世宏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雷、陈兴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永春、陶世宏诉称:2013年1月30日,章雷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欲向陶世宏借款500000元,陶世宏资金不足,除自己单独出借给章雷100000元,又与邰永春共同出借给章雷300000元,章雷出具借条言明借邰永春、陶世宏300000元,并约定利息以每月5000元计;2013年1月31日,从邰永春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章雷账户300000元。借款后,章雷一直未支付借款本息。其认为,该债务发生于章雷、陈兴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陈兴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请判令章雷、陈兴燕立即归还其借款300000元,并按5000元/月给付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计140000元。

邰永春、陶世宏就其诉请提交借条一张、农业银行交易回单一张,证明章雷于2013年1月31日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

章雷、陈兴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查证,邰永春、陶世宏提交的借条、农业银行交易回单真实、合法,可据此确认邰永春、陶世宏所述为本案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邰永春、陶世宏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章雷向他们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5000元/月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涉案债务发生于章雷、陈兴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章雷、陈兴燕对邰永春、陶世宏主张涉案债务由他们共同承担的诉讼请求既未提出抗辩也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章雷、陈兴燕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章雷与邰永春、陶世宏约定的借款月利息5000元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故邰永春、陶世宏主张按5000元/月给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雷、陈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邰永春、陶世宏借款300000元、利息140000元(按5000元/月计算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合计4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00元(原告邰永春、陶世宏已预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