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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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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袁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袁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诉称:1992年其与葛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4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生育儿子葛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葛某自2000年开始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往来,双方自此经常发生吵打,其考虑儿子尚小,为了家庭忍气吞声;每次双方发生吵打后,葛某总是离家出走七八天才回来,自201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2014年6月19日,儿子结婚时葛某都没有回家,每次回来也总是向其索要钱物,只要不给便对其进行殴打;其于2014年6月26日起诉离婚,因葛某未到庭,其撤回起诉。其认为,双方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其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葛某离婚。

袁某提交如下证据:一、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两本,证明其与葛某系夫妻关系;二、病历两本、门诊收据一份,证明其经常被葛某殴打的事实;三、(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其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

葛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前向本院陈述,袁某所称的异性实际是双方共同的朋友,两个家庭的关系十分要好,不是袁某认为的不正当男友关系;以前与袁某有时会发生争吵,但未殴打袁某,今年五月,其与朋友到袁某上班的桑拿店洗澡,其找袁某,袁某见面就骂,并说要她兄弟用钱砸死自己,其生气才打了袁某几巴掌;去年袁某在该桑拿店上班,晚上十二时下班后以打麻将为由经常不回家,她的前男友总是给她打电话,所以其开始怀疑并跟踪袁某,发现她下班后总是到一小区,却未能知道具体的房号,为此其经常与袁某争吵,后袁某到甑山生态园上班,发现她与前男友共同居住在岳父家的车库里,遂殴打了该男子,但没有殴打袁某;她的前男友已经离婚,她现在离婚就是想与前男友结婚;袁某喜欢赌博,2010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袁某负有一些赌债,还为他人赌博之债提供担保,因袁某开设赌场,其后来也参与赌博,也负有赌债,也为他人赌博之债提供担保,儿子结婚时因担心债主上门追讨债务,故没有出席儿子的婚礼;家中经济一直由袁某掌控,四年前向亲朋借款按揭贷款购买挖掘机一台,每月需归还按揭贷款约2万元,去年夏天因无法归还按揭贷款,挖掘机被公司拖走。其不同意离婚,儿子已经结婚且生育了子女,其与袁某应当好好帮衬儿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