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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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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庆永、李建国、李拥军、李庆红、李书清、李庆陶、李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52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镇伟,男,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职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李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52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镇伟,男,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职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李庆永。

被告李建国。

被告李拥军。

被告李庆红。

被告李书清。

被告李庆陶。

被告李庆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庆永、李建国、李拥军、李庆红、李书清、李庆陶、李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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