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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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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卫星、李胜利、高飞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46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利。 被告常卫星。 被告李胜利。 被告高飞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46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利。

被告常卫星。

被告李胜利。

被告高飞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卫星、李胜利、高飞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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