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青泉、许法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45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利,男,该社信贷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孙青泉。 被告许法涛。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45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利,男,该社信贷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孙青泉。

被告许法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青泉、许法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