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61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 负责人张晓丽,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圣清。 委托代理人袁振华。 被告崔德勇。 被告王东方。 被告段桂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被告崔德勇、王东方、段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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