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商初字第650号 原告: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雪莉,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盛华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大桥北路东岳小区沿街楼北段。 法定代表人:亓成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忠良,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盛华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蒙 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 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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