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 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白玉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800元。反诉费2800元,由反诉原告减半负担1400元。 审 判 长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 二O一五月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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