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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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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银与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 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白玉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平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

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白玉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瑞银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安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800元。反诉费2800元,由反诉原告减半负担1400元。

审 判 长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

二O一五月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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