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黄荣伟。 委托代理人:陈小兵,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段传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小军,系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白宫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西金都国际广场12号楼综合楼4-9。 负责人:王均伟,职务:经理。 原告黄荣伟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小兵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荣伟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黄荣伟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签订水电暖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并按约定向被告缴纳5万元工程保证金,并对其临时板房进行水电暖安装。后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无法进场施工,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项目保证金50000元,临时板房水电暖安装、材料、人工费等20000元,合计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我方向分公司了解过情况,收取保证金属实,无法正常施工时因为建设方的原因,其他意见待质证时发表。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甲方)与原告黄荣伟(乙方)签订水电暖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莱城工业区郭家镇村,名称为郭家镇旧村改造(国泰佳苑),工期为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乙方向甲方交纳25万元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交五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在乙方进场正式施工后交纳,返还日期主体封顶后甲方向乙方返还25万保证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7月18日,原告黄荣伟向王光岭账号汇入5万元现金。同日,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条载明:今收到莱芜市莱城区郭家镇国泰佳苑项目水电安装施工队项目保证金(合同履约金)50000元。后该工程一直未施工,原告至今没有进场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