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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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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城民重初字第8号 原告:高兰春。 委托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正东。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21号。 负责人:赵宝光,职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城民重初字第8号

原告:高兰春。

委托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正东。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21号。

负责人:赵宝光,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德兴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纬十路111号。

负责人:李猷民,职务: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兰春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0)莱城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莱中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裁定结果不当为由撤销本院裁定,指令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莱城民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兰春委托代理人韩继军、刘正东与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兰春诉称:2006年3月原告与方下镇西五龙口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使用方下镇西五龙口村西土地一处,用于食品加工,企业的名称拟为莱芜市维源食品厂,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2006年12月莱城区发展与改革局给予了登记备案;2007年1月15日莱芜市城市规划局为原告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为建设加工厂支出了大量的资金,2008年底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原告厂址上方架设高压线,2010年3月份又将原告厂内的树木强行砍伐,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建设。事件发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协商,更没有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本案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四被告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方认为我公司未侵权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诉称的涉案线路名称为500KV川泰线,该线路是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的项目。500KV川泰线,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是项目法人,该线的产权为国有。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是按规划图纸施工的施工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是线路移交后对线路进行检修的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是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地方项目建设的协助部门。为此,原告应依据各被告的职能及各自的行为确定各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三、原告诉称的涉案场地是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用地。原告在该土地上拟建莱芜市维源食品厂,该种用地的性质应该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必须是征用集体土地后,按照招牌挂程序进行出让后才能使用,但是现在原告是以租代征,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用地,因此原告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四、500KV川泰线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均不影响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线路高度与地上建筑物的距离符合规程要求,即便涉案土地是原告合法使用,该线路也不影响原告对土地的使用。五、原告诉请的损失必须依法有据。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辩称: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辩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辩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答辩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