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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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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韩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韩某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韩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胥文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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