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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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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孝敬与胡兴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郑孝敬。未到庭。 被告:胡兴栋,莱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敬与被告胡兴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孝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郑孝敬。未到庭。

被告:胡兴栋,莱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敬与被告胡兴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孝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孝敬负担。

审 判 长  刘现珍

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

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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