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郑孝敬。未到庭。 被告:胡兴栋,莱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敬与被告胡兴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孝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孝敬负担。 审 判 长 刘现珍 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 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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