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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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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与吕新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莱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孟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新华。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莱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孟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新华。

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新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彬、被告吕新华及委托代理人李庆法、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向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莱城人仲裁字(2014)3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应工伤待遇。现原告认为裁决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不合理,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新华辩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决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7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后到莱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拇指旋转离断撕脱伤”,共住院162天。2014年3月31日,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莱城人社工伤认(2014)第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之伤为工伤。2014年9月24日莱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莱劳鉴(2014)第21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被告构成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被告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8月4日住院期间,原告为其安排二人护理,之后由被告丈夫为其护理。被告月均工资为1490元。

后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被告向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个月工资1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6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1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3000元。2014年12月24日,仲裁部门作出莱城劳人仲裁字(2014)30号裁决书,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1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7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38.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136.6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4元、护理费10000元,共计174559.5元。

以上事实,由莱城人社工伤认(2014)第27号认定书、莱劳鉴(2014)第21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莱城劳人仲裁字(2014)30号裁决书等及庭审笔录中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