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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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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东与刘亮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钢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葛安东。 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41109387。 被告:刘亮生,莱钢棒材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媛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钢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葛安东。

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41109387。

被告:刘亮生,莱钢棒材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媛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1311948928。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与赢牟大街交界处。

代表人:陈长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仲良,该公司司职工。

原告葛安东与被告刘亮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葛安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安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安东负担。

审判员  梁广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亓 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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