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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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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侯荣修、侯兴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钢商初字第268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 。 负责人:桑志鑫职务:该社主任。 被告:侯荣修,莱钢型钢厂职工。 被告:侯兴军。 被告:侯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钢商初字第268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

负责人:桑志鑫职务:该社主任。

被告:侯荣修,莱钢型钢厂职工。

被告:侯兴军。

被告:侯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告侯荣修、侯兴军、侯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苏友芹

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云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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