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755号 原告:姜宏。 被告:陕西众信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乔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彬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永安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诉被告陕西众信医药超市有限公司、陕西彬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姜宏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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