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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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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吴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659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吴平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窈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659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吴平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窈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吴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吴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75元。

审 判 长 赵 妍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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