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620号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海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后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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