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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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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696号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696号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锦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薛伟,19X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后2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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