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55号 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高家园则居委经贸公司家属院1-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世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220XXXXXX)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找到遗失票据,书面请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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