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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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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68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68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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