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金领花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丕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姿,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周大红与被告袁旭山、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锋塞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大红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被告袁旭山及砺锋塞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秋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大红诉称,2013年5月16日,原告和袁旭山(系砺锋塞尔公司项目经理)签订了《59-61#号楼室内顶棚批腻子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批腻子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分包现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室内客厅、卧室顶棚批水泥腻子工程,该工程按成活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算。2013年11月27日,原告和袁旭山又签订了《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合同》(以下简称《刮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包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1-32层及屋面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工程,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每平方米16元计算。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进入恒大绿洲二期工地开始施工,2013年11月初,原告分包的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顶棚抹灰和部分刮白工程施工结束,2013年11月27日,袁旭山、原告、工长师宣、核算员陈博共同确定原告施工顶棚抹灰工程款合计244200元、原告已施工刮白部分工程款合计164000元。2013年12月底,原告将分包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室内楼梯刮白涂料工程全部作完。2014年1月15日,袁旭山和工长陈博、原告周大红共同对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合计156400元。在施工期间砺锋塞尔公司已付款结算为520000元,尚欠46229元。在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商定恒大绿洲二期59-61#楼公共部分后期涂料及地下室涂料后期修补扣周大红修补费15000元,所以原告起诉时将15000元修补费减除。根据两份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95%支付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原告所施工的所有工程都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结工单》,随后该楼房业主即已交房居住。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1月底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3122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1229元。2、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旭山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属实,尚欠的工程款是工程的质保金,该合同以甲方验收后一年为质保期,截止2015年1月甲方仍未验收,且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我方找别人进行了维修。 被告砺锋塞尔公司辩称,同意被告袁旭山的辩称,截止目前,工程甲方仍未对工程验收,其公司至今还有工人在现场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