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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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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鹏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640号 原告:冯鹏。 委托代理人:陈丽娜。 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1号企业壹号公园02栋。 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640号

原告:冯鹏。

委托代理人:陈丽娜。

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1号企业壹号公园02栋。

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鹏与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鹏及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欣、罗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鹏诉称:2001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电子正街的紫薇城市花园第8幢1单元3层8132号房。原告购买该房后立即对其装修,但在2002年6月发现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1、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及小卧室轻质墙全部不同程度开裂;2、入户门主墙、中卧室及大卧室中间承重墙、中卧室门面承重墙不同程度开裂;3、大卫生间顶部漏水,底部往二楼漏水,小卫生间漏水,墙面空鼓;4、室内电路经常跳闸,客厅及中卧室漏电,地板发热,家电被烧坏。以上问题,原告曾于2003年3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被告书面反映并要求退房,但被告不同意。2009年10月,被告提出要解决问题并让原告找第三方做出预算,但仍未解决。2012年3月24日,上述房屋中卧室起火,因保安不能及时到场处理也未报警,当消防队到场要求物业断电时,电工又不在单位,直至快一个小时电工到场后,消防队才开始灭火,导致原告房屋被损,损失惨重。该事故原因经雁塔消防队鉴定为“不排除线路问题”。原告随后于2012年3月30日就以上问题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妥善处理此事,但当装修公司对该房装修后,被告对此事不再理睬。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31481元(包含火灾造成原告家具家电、衣物、租金、装修等损失,同时包含对火灾前就存在的房屋漏水、墙壁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已于2001年11月2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当时原告并未对室内电线线路提出任何异议,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关于电气管线等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因此上述房屋电线线路的保修期早已经超过。雁塔消防队鉴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线路问题”,该结论并不能说明本次起火原因与被告有关。现原告的房屋已修复完毕,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