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20号 原告:柏良柱。 被告: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94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良柱诉被告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良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良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良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后由原告柏良柱负担137.5元。 审判 员长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