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935号 原告杨毅。 委托代理人贾保利。 被告江涌。 被告陕西嘉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A座11305室。 法定代表人江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诉被告江涌、陕西嘉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后12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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