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李忠孝。 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杰。 被告:李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孝与被告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孝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孝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忠孝承担17450元。 审 判 长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