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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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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孝与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李忠孝。 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杰。 被告:李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孝与被告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孝于201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李忠孝。

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杰。

被告:李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孝与被告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孝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孝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忠孝承担17450元。

审 判 长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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