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存良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830号 原告:李存良。 委托代理人:唐艳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830号

原告:李存良。

委托代理人:唐艳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存良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存良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陕劳仲不字(2014)1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存良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良的委托代理人唐艳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存良诉称,原告2006年进入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上班。2010年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7月31日原告与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但原告还一直在被告公司从事工作,并先后担任材料员与小车司机职务。2013年10月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致使原告老无所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20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6月至2013年9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称其于2013年10月被被告无故辞退,因此,原告应于此时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原告直至2015年1月才申请仲裁,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及补缴2006年至2013年9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也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6日,原告与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6日。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11年被告与原告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聘用原告为司机,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约定月薪为2000元。2013年9月,原告离职。2014年12月原告向陕西省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陕西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由陕西华山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改制而来。

上述事实,有陕劳仲不字(2014)1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