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596号 原告张羽婳。 法定代理人严惠。 被告朱玉龙。 被告王军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清泰街华泰世纪华城B座3层。 负责人关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婳与被告朱玉龙、王军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羽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羽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羽婳负担。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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