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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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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07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 被告贺某甲。 原告徐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贺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07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

被告贺某甲。

原告徐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贺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22日生一女贺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嗜赌成性,性格暴戾,原告多次劝说无效。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多次受伤,辖区派出所调解后被告仍不改正,继续对原告及女儿实施家暴。2014年至今被告家里所有的收入全靠原告上班及开小吃店所得,被告仍每天从原告开店的微薄利润中拿钱吃喝赌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贺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医疗等其他费用由二人均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贺某甲辩称,1、虽然其有缺点,但并非原告所述。2、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恋爱七年,双方婚前感情良好。3、原、被告双方矛盾的主要起因是原告的姐姐使得被告在家无法做主。4、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会承担起家庭责任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生一女贺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15年7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代理审判员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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