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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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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委托代理人王三忠,山西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

委托代理人王三忠,山西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目前由原告父母看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夫妻感情难以融合,双方婚后相处累计不足三个月。原告怀孕、分娩期间,陪伴原告的只有父母。2013年12月,被告问原告父母借款16.8万元,后原告得知被告私下四处借款,数额巨大、谎话连篇。原告认为双方匆忙结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至,孩子医疗、教育支出双方各半承担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感情很好。被告做生意依靠了原告及其父母的支持,双方相处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被告婚后忙于做生意,借款27.8万元均用于做生意,但后来都赔了,债务是双方及原告父母知晓的经营性负债。2014年8月14日,原告和孩子在被告处住了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应指出,被告既然不同意离婚,就应当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早日化解矛盾。原告也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应坚持己见而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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