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艺凡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403号 原告:王艺凡。 法定代理人:王晓峰。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华清学府城17号楼3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康晓龙,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403号

原告:王艺凡。

法定代理人:王晓峰。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华清学府城17号楼3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康晓龙,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华清学府城17号楼3单元1801室。

负责人:王利平,该小组组长。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凡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凡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艺凡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艺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后719.5元由原告王艺凡承担。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

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婧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