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31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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