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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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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592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592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龙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26号沣华国际1幢25层12502室。

负责人:沈士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超。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案适用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绿地·乐和城)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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