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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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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33号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33号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勇,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底通过网络认识,2006年1月原告回到西安,6月双方匆忙领取结婚证,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熊某。婚后购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枫叶苑北区某室的单位福利房一套。双方婚前未充分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观念等各方面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自负、多疑、性情急躁,无视原告对家庭的付出,长期打击原告的自尊心,对原告及家人没有起码的尊重,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熊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其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孩子尚处于成长期,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培养,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底通过网络认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熊柯迪随被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其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安市房屋登记薄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对待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给被告挽回家庭的机会,被告理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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