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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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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陈卫东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51号 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经济开发区响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凌凌,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51号

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经济开发区响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凌凌,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50005325XXXXXX)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找到遗失票据,书面请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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