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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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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35号 原告:武威。 委托代理人:李清,陕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B座22楼。 负责人:朱建文,该分公司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35号

原告:武威。

委托代理人:李清,陕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B座22楼。

负责人:朱建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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