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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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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骆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61号 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1幢2单元29层2906室。 法定代表人骆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61号

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1幢2单元29层2906室。

法定代表人骆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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