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61号 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1幢2单元29层2906室。 法定代表人骆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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