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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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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31号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侯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31号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侯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凯,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双方育有两女李某、李某。双方由于婚前了解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和争吵,原告一直采取忍让、沟通的态度维持婚姻,被告却由于倔强和暴躁的脾气对原告多次拳脚相加,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其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取名李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女李某、李某随被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其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户籍信息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对待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给被告挽回家庭的机会,被告理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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