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724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2幢1单元1层10102号。 法定代表人连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