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657号 原告:辛全念,居民。 委托代理人:焦秀芝、刘丽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建,居民。 委托代理人:嵇道国。 被告:淮安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徐集乡政府院内。 诉讼代表人:贾玉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道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 诉讼代表人:吕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日照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辛全念诉被告沙建、淮安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隆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全念委托代理人焦秀芝,被告沙健、淮安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嵇道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全念诉称:2014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沙健驾驶苏H×××××号牌重型半挂车沿日照市两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两石路十字路口时,与沿两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事故地点的辛全念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沙健负事故主要责任,辛全念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诉请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 被告沙健、中联公司均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方苏H×××××号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沙健驾驶苏H×××××号牌重型半挂车沿日照市两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两石路十字路口时,与沿两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事故地点的辛全念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出具日公交直认字(2014)第00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健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口未遵守道路让行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沙健负事故主要责任;辛全念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